原创|解除婚约后怎样才能拿回彩礼
作者:饶金祥律师,专注疑难复杂诉讼案件,159-8079-0529
【争议焦点】
夫妻一方不尽抚养义务,可否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以及谁可以起诉?
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201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于2016年5月份订婚,并约定2016年10月份领取结婚证,后被告收取原告彩礼12万元。因被告遭遇套路贷不想拖累原告,后双方于2016年9月份解除婚约。2018年12月19日,被告出具欠条,载明“退还彩礼十二万元,2016年12月已退八万元整,余四万元于2019年年底一次性还清”。2020年1月6日被告再次出具欠条,载明“今欠朱涛肆万元整,定于2020年年底还清”。截止目前,被告仍未退还彩礼4万元,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彩礼是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对方的财物。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彩礼具有较强的风俗习惯内涵。然而在双方结婚目的无法达成时,给付彩礼一方往往要求接受方予以返还,接收方最常以对方系赠与、双方以共同生活等理由进行抗辩。本案中,朱某与王某恋爱时间短,感情基础薄弱,双方没有充分的时间了解彼此,便仓促订立婚约,后又解除婚约。朱某以结婚为目的向王某给付彩礼12万元,但由于多方因素已解除婚姻。被告已退还原告8万元彩礼,剩余4万元彩礼尚未退还。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被告已确认同意退还4万元彩礼,因此剩余4万元被告应当继续予以返还。其中,“彩礼”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受到风俗习惯使然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浓厚的习性。朱某与王某最终未达成结婚目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彩礼应当全部予以返还。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被法官认定某些支出不属于彩礼的范围,存在无法退还的风险。例如:男方对女方的小额赠与或是双方在筹备婚礼过程中所款待、宴请亲友的支出等费用。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的赠与通常会被认为是为了表达感情而馈赠对方的小额财物,属于赠与关系,不属于彩礼的返还范围之类。而双方在筹备婚礼过程中宴请亲友所支出的费用,属于共同消费,接受彩礼一方未实际取得,故不属于彩礼范围,不得要求返还。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涉及任何权益问题,请及时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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