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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金祥律师 【主办律师介绍】饶金祥律师,执业于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注处理各类重大复杂民商事及刑事诉讼案件,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实战经验,亲办案例数百起,在刑事辩护、婚姻继承、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债权债...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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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饶金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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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502201610689567

执业律所: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18楼ABC单元

成功案例

离婚时未分割的房产另一方能否请求收益?

【案情】

杨某、姜某婚后曾建房一栋,产权证办在姜某名下。2003年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离婚协议在财产处理项中注明:“无共同财产”。后被告姜某出租该房产并收取租金3.6万元,因未给付一半租金与杨某,杨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姜某给付1.8万元租金。

【分歧】

本案中,房屋租金能否分割有二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理由房屋产权证一直是在姜某名下,离婚时离婚证财产处理项中注明“无共同财产”,即双方认可离婚后无共同财产,故诉争房屋为其个人财产,那么出租该房屋的收益杨某无权要求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诉争房产应该属于双方离婚时未进行分割的财产。出租该房产并收取的租金3.6万元,应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离婚协议书》的审查仅仅是形式上的审查,不作实质审查。至于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是否对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婚姻登记部门自然无从知晓。本案中虽然双方在民政局离婚时,离婚协议财产处理项中注明“无共同财产”,但实际离婚时夫妻双方都知道共同财产未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根据以上司法解释,可以认定该房产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而租金属于该房产产生的孳息,自然也可以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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