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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金祥律师 【主办律师介绍】饶金祥律师,执业于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注处理各类重大复杂民商事及刑事诉讼案件,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实战经验,亲办案例数百起,在刑事辩护、婚姻继承、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债权债...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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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饶金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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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502201610689567

执业律所: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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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

关于撤销裁判文书网络公示的申请

前言:前年,一客户向我咨询关于裁判文书网公开判决文书如何撤销的事情,我告知需要符合一定法定理由,并经法院同意才行。该客户称,之前由于资金困难,借款500万元用于周转,后经营困难没法偿还,被起诉至法院,最后法院判决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该客户在近几年生意好转,资金情况尚可之后,立即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履行了判决文书确定的内容。可由于判决一直在互联网上显示着,对于该客户的公司运营造成了巨大的困扰,甚至影响了公司业务,所以希望帮忙代书一份材料,提交给法院。这份《申请》就是代书的内容:


作者:饶金祥律师 

关于撤销裁判文书网络公示的申请

    申请人:上海某有限公司。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将(2015)某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撤销,且不再网络公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上海某有限公司曾因与原告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作出(2015)某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申请人与其他两名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袁某某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该判决文书最终生效并于2016年2月16日在贵院执行立案,执行案号(2016)赣*执***号。后申请人及其他两名被告与原告达成执行和解,根据贵院2017年6月8日出具的《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情况说明》可知,目前该执行案件已在2017年5月31日执行完毕。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涉及的(2015)某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可以不公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或者其他相关网站,理由如下:

    一、符合关于裁判文书不在互联网公布的法律法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规定的第五项中设定的“兜底”条款,即表明不宜公示的裁判文书并非仅仅局限于国家秘密、未成年犯罪、调解案件、离婚诉讼等特定情景,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政策背景、公序良俗等情况综合判断。因此,请求贵院作出撤销(2015)某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或者其他相关网站公布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二、符合党中央和国务院“六稳”、“六保”精神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文件精神就在于倡导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从而达到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的“六稳”,做到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基层运转的“六保”。

申请人作为深度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市场主体,深知自己的微小,如同市场经济中毛细血管一般存在的,但却也是我们国家市场经济千千万万微小主体的一员。申请人在能力范围内,为国家的就业、税收等贡献着自己绵薄的力量。希望贵院能秉持中央和政府的《意见》精神,给予一家微小的民营企业更多的关怀。

    2、申请人的企业经营艰辛且不易。

申请人作为一家民营企业,在面临资金周转困境的时候对外借款负债经营,并非不愿意履行还款义务导致诉讼案件发生,而是因彼时确实生意困境,一时无法筹措还款资金,最终导致案件被诉至贵院,进而生效民事判决书被公示于裁判文书网。

    民事判决书公示于裁判文书网后,对申请人的业务经营、企业融资等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成了申请人的信用污点。现如今,申请人已完成还款义务,案件也已执行完毕,足见申请人之诚实信用。国家政策面对犯罪分子,尚且有从宽处理的温情,申请人在生意周转困难之际的负债最终形成的信用污点,已经极力弥补,撤销(2015)某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公示,可以助力申请人更加积极灵活参与社会经济建设的服务,也符合中央和政府鼓励民营经营发展的文件精神。

    综上,望贵院能允准申请人的请求事项。

    此致

某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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