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桌饮酒一人归途发生事故死亡的赔偿责任
作者:饶金祥律师,联系和法律咨询:159-8079-0529(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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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同桌饮酒后,其中一人在回家的路途中出现意外死亡的,组织者、劝酒者等,是否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
白某于某天晚上在外聚餐喝酒,结束后朋友将其送往酒店后离开。随后,白某独自离开酒店,经过湖边时不幸溺水身亡。其家人认为与白某一起的9名共同聚餐者没有尽到注意和照顾义务,应当对白某的死亡承担责任,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在吃饭唱歌期间9名同桌聚餐者有对白某进行劝酒、灌酒的行为,且其中4人在白某等人吃饭唱歌尚未结束时就已先行离开。饮酒后,白某等6人是走路到住宿酒店,可见白某行动正常,此时未处于醉酒状态。此次聚餐的组织者李某夫妇将白某在内的4人安全送至酒店住宿,待所有人办好手续拿到房卡后离开,故李某夫妇已尽到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综上,9名共同聚餐者不存在违反谨慎注意义务的情形。聚会饮酒系正常的社交行为,属于社交自由空间,法律干预应当适度。在共同饮酒过程中有饮酒人饮酒过量或醉酒,其他组织者、参与者应当负有保障醉酒者免于发生危害的谨慎注意义务。如果未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则组织者、参与者存在过错,应当对醉酒者归途发生事故而死亡负有赔偿责任。本案中,白某等人共同饮酒聚餐是正常社会交际行为,而白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酒量有着清楚的认识。根据现场监控,白某的行为举止与一般人无异,行动自如,未陷入醉酒状态。在此我们不应当对聚会组织者、参与者过多的苛责,应以一般人的普通注意义务为限,即应在一般人的可预见范围内。本次聚会的组织者李某夫妇已经将白某等人送入酒店办理入住后才离开,尽到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护送至安全区域内,因此李某夫妇不存在违反谨慎注意义务。白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系独自离开酒店,后经过湖边溺亡属于自陷风险,不能归责于组织者、参与者。因此,对于在聚会饮酒后归途中发生事故死亡,组织者、聚会者只有存在与该死亡后果相关过错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参加宴会中如果同桌饮酒人归途中发生事故死亡,以下情况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一,强迫性劝酒。比如在商务会谈上用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是对方已醉酒,意识模糊不清的状态,仍劝其喝酒的行为;第二,明知对方身体状态不适的情况下仍然劝酒。比如明知道对方可能存在酒精过敏或饮酒后可能诱发疾病;第四,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回家中或者安全区域内。醉酒者已经丧失一定程度的自制能力,如果放任其自行回家可能存在某些未知风险,严重的可能危及醉酒者的生命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责任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部分素材来源:人民法院报、厦门中院,
标题:《【案例点评】聚餐出事,同桌不担责的4个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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