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律师介绍】饶金祥律师,执业于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注处理各类重大复杂民商事及刑事诉讼案件,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实战经验,亲办案例数百起,在刑事辩护、婚姻继承、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债权债... 详细>>
律师姓名:饶金祥律师
手机号码:15980790529
执业证号:13502201610689567
执业律所: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18楼ABC单元
2019年4月24日,刘某杰借用赖某金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无证驾驶车在上杭大道与杭光路交叉路口,与林某话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林某话受伤。
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杰与林某华均应承担本事故的同等责任。因迟迟未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2020年3月17日林某华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其经济损失39117.32元;刘某杰、赖某金对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林某华先行垫付各项损害11.5万元。交强险意外的损失26844元,刘某杰承担80%的责任,赖某金承担20%的责任。保险公司在履行垫付款项后有权向赖某金和刘某杰追偿。
生活中,相信很多人都有被人请求借车的经历,有时可能出于面子或者碍于交情出借车辆。在借或者不借的选择中,大多数人都会选择出借,但是忽略其中可能涉及不可控的法律风险。
那么好意出借车辆风险有多大?出事故之后责任到底如何承担?这些问题容易极易忽视,因此出借车辆要做到谨慎谨慎再谨慎,否则将承担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车辆的实际使用人是刘某杰,车辆的所有权人是赖某金,赖某金虽未实际控制驾驶车辆,但赖某金明知刘某杰不具备驾驶执照仍出借车辆,该机动车的驾驶行为与事故发生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赖某金的出借行为给道路安全创设一定程度的危险,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因此其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林某华受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出借车辆要极为谨慎,非必要最好不外借。出现以下三种情况车辆出借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该缺陷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的;
第二,明知驾驶人无驾驶执照仍然出借车辆的,导致事故责任发生的;
第三,明知驾驶人饮酒、吸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着麻醉药物等依法不能驾驶车辆的,仍然出借车辆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个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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