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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金祥律师 【主办律师介绍】饶金祥律师,执业于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注处理各类重大复杂民商事及刑事诉讼案件,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实战经验,亲办案例数百起,在刑事辩护、婚姻继承、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债权债...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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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饶金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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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502201610689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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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原创|小孩在学校互相打闹磕掉门牙怎么赔偿

作者:饶金祥律师,专注疑难复杂诉讼案件,159-8079-0529

【争议焦点】

小孩互相打闹磕掉门牙怎么赔偿,以及赔偿的主体应该是谁呢?

【案情简介】
小学生小何和小陶在玩耍打闹时追逐到教室外走廊的尽头,小陶从身后推搡小何,导致小何上门牙撞到走廊尽头的墙壁折断。

经司法鉴定,小何的牙冠后续医疗费用大约是15000元。原告小何的家长认为,除了学生小陶应负主要责任外,学校对午休场所中的学生欠缺教育和管理,也应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和交通费损失共计15850.2元,由被告父母共同承担11095.14元,被告小学赔偿1585.02元。

【法律分析】
本案中原告小何和小陶是在校期间互相玩耍打闹,才造成小何受伤的,双方打闹区域属于学校负责管控的范围之内。

从时间上看,学校在午休时间应安排全部学生进行教室午休,而不应在走廊中互相打闹,可见学校疏于管理,未安排教师对学生进行有效监管,存在一定的过错。而且学校的过错与受害人小何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本案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由于小陶在上学期间,不在其监护人所能制止其侵权行为的领域内,无法完全尽到监护责任。小学生小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小何玩耍打闹过程中造成小何门牙磕掉的损害后果,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而本案小陶无个人财产,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费用。

对此,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对受害人小何的受伤承担损失。

而本案的小学生为实际侵权人,对小何的受伤应当负主要责任,也应当对小何的受伤承担损失,但鉴于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小学生小陶监护人应当对损害结果负责。本案一审判决对学校与被告父母的赔偿责任的承担进行合理的划分,属于公正合理的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两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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