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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金祥律师 【主办律师介绍】饶金祥律师,执业于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注处理各类重大复杂民商事及刑事诉讼案件,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实战经验,亲办案例数百起,在刑事辩护、婚姻继承、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债权债...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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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饶金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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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 张某劳动争议案件对《证明》的质证意见

作者:饶金祥律师,专注疑难复杂诉讼案件,159-8079-0529

质证意见

    原告厦门精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劳动争议一案,庭审结束后原告补充证据一份,即由案外人江苏新某电源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就该证据被告质证如下:

    一,对于该《证明》的表面真实性暂不予确认。

    1,案外人出具的《证明》不具备法定形式要件,不具有证据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原告提交的《证明》中不具备形式要件,且无案外人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不具备法定证据形式要件,故真实性不予确认,该证据无证明效力。

    2,被告原是公司职员,自离职后不再过问公司内部情况,无法获悉原告与被告的合同履行情况,且由于原被告之间劳动争议一案历经仲裁和一审诉讼,无论是原告及原告在职员工,还是作为客户的案外人等,都不便与被告联络,因此陷入信息隔绝状态,对于《证明》上所述内容无法确认。

    二,退一步讲,即使法庭认定和采纳《证明》内容,也不能因此否定被告努力工作的成果,推定被告开发的两份合同订单分别为240万元和230万元因部分或者全部未履行,从而拒绝支付相应的薪资报酬,理由如下:

根据被告岗位的薪资制度和实际的发放模式,被告属于浮动工资模式,其薪资主要由业绩对应的底薪和抽成构成,此处的“业绩”、“底薪”、“抽成”所定义的含义详见原告一审提交的第二组证据《2019年度业务制度》。

    1,根据2019年制度对于“业绩”的描述,以及实际原告公司一直以来对业务员的薪资发放模式,均是“业绩=合同额-商务费-税费”。提醒法庭注意,“业绩”的计算是按照合同金额扣除商务费和税费得来,并没有强调是实际收到的合同款,因此,法庭不能因案涉的两笔订单部分或者全部没有收到,从而推导原告的合同未能成立及没有履行,进而认定被告无法获取相应的薪资报酬。

事实上,不仅原告公司作为销售方或者服务提供方无法在签订合同即收取到全部合同款,在一般商业规则中,大多数合同款都是销售完成或者提供服务结束后,方才付款,所以原告之前包括案涉的薪资报酬,均是以合同款视为业绩。至于是否公平合理,只要不违法强制性规定,这个薪资模式完全是原告作为公司和被告作为员工双方互相选择的结果,法庭不应当超越职权范围干涉双方自由意志决定。

    2,根据2019年制度,“抽成”提取的条件是“合同款收取90%方可计算已收货款的提成,未计提成部分可累计至下次的计提周期计提”。结合该“抽成”计提方法可知,原告规定业务员的“抽成”部分是在合同款收取90%后才会产生,也就直接印证被告对于原告证据第3组中《提成表》的陈述,即提成表并非是全部薪资,被告大部门薪资构成,是因为“业绩”而来,而“提成”是在实际合同款收取比例达到90%后,才会产生,如果没有达到,则就无法获取“提成”。也因此,这份《提成表》并不能证实原告所谓的“被告2020年3月份没有业绩”这一欺瞒法庭的陈述。

    此致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质证人:张某

                                                代理人:饶金祥律师

                                                2020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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